启示录

分享到:
多维度的正义
发布者: 吴超 | 2023-06-17 | 1680

多维度的正义

摘要

正义的多维度的本质导致我们必须用“矢量化“的正义来描述我们所指的正义,否则鸡同鸭讲,大家无法在同一基础上展开理性的讨论。而现实中,各方鼓吹、遵循的正义,因为所处维度不同,其所遵循的原则和特性往往是不同的,同时,正义也是依场合而多变的,需要仔细分析。通过将正义的维度进行分解之后的逐条分析,我们可以理解正义在不同维度分量的特性,为得到更理想的正义(公平、公正)奠定基础。

1、至少有三个维度的正义(justice,约等于公正、公平):动机正义(信仰)、程序正义(平等、法治)、结果正义(公正,功利)。这三种正义互相正交,互不统属。人们在讨论对一个问题的处理是否正义时,往往忽略了自己所指正义的种类、组成和权重。

图1. 正义的“矢量化”示意图

 

2、动机正义、结果正义、程序正义的定义

动机正义,从某种基本的想法(信仰)出发,认为遵从该想法,对实现该想法有利的行为(和结果)都被称为正义的。正所谓“菩萨畏因,众人畏果”,动机正义具有最强大的凝聚力和动员能力,一般为宗教的原教旨主义所倚重。掌握基本思想教条解释权的人和集团具有绝对优势。追求动机正义时,往往忽视程序的规定,突破程序的限制,甚至也经常忽略一时的结果好坏。

结果正义,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对已有结果或者预计(马上)会产生的结果进行干预,调整结果。在程序规则制定不够细致的场合,代替程序规则,有时甚至修改程序。结果正义最容易实施(事后诸葛亮容易做到)。最典型的例子是“按闹分配”和政府、企业“马后炮”式的反思和道歉。具有舆论影响力或者对程序具有修改权,甚至有超越程序的权力的人和集团具有绝对优势。

程序正义,依据已有的共同协议,即法律、规定、习俗,严格执行,不论结果是否合理、不论结果是否符合该程序设立的初衷。当然,确立这些程序(规则)时,都号称以保障机会公平(平等)为出发点,兼顾结果公正,然而事件复杂的发展过程导致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因而无法保证结果公正。理想的程序正义是一旦程序启动,就不再干涉程序运行,不管结果如何。在实际运行中,在各个判断节点,囿于程序规定有限而实际情况无穷的现实,不可避免需要引入各种人为因素进行选择、改变事情发展的走向。程序正义表面上最容易实现,但非常难建立一套运行良好且与时俱进的程序正义。在“走程序”的过程中,熟悉程序的人和集团占有绝对优势,但程序正义容易受到以动机正义和结果正义为出发点的人和集团的干扰。

图2. 三种正义的关注范围。S和E分别代表动机正义和结果正义。红色对号旁边的黑色标记代表已经被选中的动机正义和结果正义的位置。虚线代表可能的程序正义的路径。黑色标记之间的路径即为程序正义的实际路径。路径之间的节点往往需要人为的干预和选择。

 

三种正义的共同点都是声称自己是为了(机会的)公平与(结果的)公正,当然它们是否公平、公正取决于其判断者所属的利益阶层。三者的主要区别是:动机正义强调从出发点开始就是朝着“美好的”结果而去,不纠结中间的过程是如何完成的;结果正义在事件的发展中,特别是接近尾声时甚至结束后,强调要进行干预程序甚至修订结果,以确保结果公正;程序正义通过保证整个过程的程序化(减少人为的干预),保证机会公平和可预期的结果公正。

 

3、三种正义的实际操作陷阱

动机正义往往忽略复杂过程中的多可能性,认定某一行为必能导致最终预期的“好“结果,且这一前提往往不容置疑,经常披着结果正义的外衣。而对于结果的过早、过度关注可能导致结果正义嬗变为动机正义。也就是说,如果离结果出现尚远,在还有多次程序操作,可能带来不同结果的时候就开始干涉程序的正常运行,那么此类结果正义等同于动机正义。根据混沌理论,对复杂系统的长时间的预测是不可靠的。主要原因是系统的演化(方向和结果)对初始参数的高度敏感性,这导致过早干预系统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例如,天气预报)。另外,过度采用结果正义,可能导致秩序(程序)紊乱,人们无所适从,陋规(潜规则)盛行,社会动荡。

复杂过程中的程序化进程一定会出现分叉,这时候对走向的选择又不得不引入人的干预,结果可能导致对程序正义的滥用。往往通过利用程序的漏洞,可以达到特殊的目的(不合理获利,推卸责任等),而程序正义最容易被滥用。

李世默的《中国与法治》这篇文章把程序正义(公平、法治)与结果正义(公正)的关系讲得比较清晰和深入。

 

表1. 三种正义的性质总结

目标

关注点

例如

与其他正义的关系

优势

缺陷

动机正义

都强调机会的公平和结果的公正。但是需要注意它们设立者的阶级(利益群体)属性。

动机正确

信仰

举着终极结果正义的大旗,可能无视程序正义,忽略阶段性结果正义。

强大的动员与团结能力,保持长期的目标。

无法保证结果的公正与机会的公平,容易陷入长期盲动。

结果正义

结果公正

功利主义

如果切入点过早,转变为动机正义,可能干扰程序正义。

防止程序正义产生的明显结果不合理。增大社会的总利益,弥补程序不细致、相互抵触的问题。

朝令夕改导致过程、结果的不确定性,使人无所适从。过早的干涉,无法保证结果的好坏。

程序正义

过程,专注公平(平等)。

法治

与其他两者天然排斥。容易受到它们的干扰。

平等、规范、可预测。

恶法的立法、程序的漏洞、效率可能低。

 

4、社会的良好运行,需要三种正义的复合

实际上没有一个社会、国家只依赖于上述的某一种正义就可以正常运行。每个社会(国家)的正义组成的比例不同。而且最佳的正义的组成比例不好确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根据实际进行不断调整。比如,经济发达地区的法治更加健全,也就是程序正义的权重更大。历史上需要革命的时候,动机正义更为重要,因为需要推翻当时的程序框架,改变已有的结果。在法治不够健全的时候需要结果正义更多一些,可以弥补法治不足对做蛋糕和分蛋糕的不利影响,同时提高效率。

另外,保持一定的动机正义(不忘初心)和结果正义是程序正义(法治)不走向恶法治的保障。结果正义能够保持阶段性社会进步,避免程序正义被滥用(特别是在法治不够健全或者法治过度的时期),且协助程序正义(法治)更加顺利执行。程序正义可以约束、抵消一部分结果正义(功利主义)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不平衡性,排解日常社会运行的矛盾。

以超级大国为例,其对外政策是以动机正义为主,即希望维持其No. 1的地位,必要时不讲程序正义,不顾政策带来的结果对其他地区和国家的影响。而该国对内是程序正义(法治)为王,程序正义有利于请得起优秀律师的人,他们始终处于有利地位,并得到现有一切机制的保障。

 

5、应用三种正义理解事物的典型例子

a、看球赛的问题

针对个子高矮不同的人看球赛,矮个的看不到的问题,有两种解决方案:每人踩在一个有同样高度的箱子上,另一个是给个矮的人若干箱子,让他们与高个子达到同一高度,能够看到球赛。哪个方案更公平?各属于哪种正义?

图3. 利用不同的正义解决看球赛的问题。图片来自网络

 

显然,第二种做法(图3右)体现了结果正义(公正)。第一种做法给大个子垫上与小个子同样数量的箱子(图3中),保证了公平,但是这个方案没能完全解决矮个子看球的问题,又浪费了资源,甚至可能引起后排观众的不满,降低了整个社会的效率。不过,第一种方案容易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即规定每人用一个箱子,给大家均等的机会。

在这个简单的例子中,当然也可以把第二种做法进行程序化,这样结果正义也比较容易通过程序正义得到保障,但是在复杂的问题里面通过程序正义保障结果的公正就很难实现了。比如,在天安门广场看升旗,既无法规定观众按照个子高矮排队观看,又很难规定借用其他方法(人架人、自拍杆、小凳子)增加高度观看应依照的规则的细节,结果是争执时有发生。

如果没有箱子,或者不允许垫箱子,而从动机正义或结果正义的角度出发,强行从他处挪过箱子来垫高,那就违背了程序正义。

这个问题还有个现实的版本,就是学生排座位,以前是按照大小个排,大个子永远坐在后面。目前有的老师采用定期前后轮换制,让大个子也有机会坐到前排。这两种方案哪个更公平?各属于哪种正义?

第二个方案允许每个人在每个位置坐同样的时间,所以这一方案更加体现了公平性,即程序正义。程序给每个人的机会相同,但也明显对个子矮的同学更加不利,没有兼顾结果正义(公正)。与此相对,第一个方案更趋向保证结果正义(公正),因为它结合考虑了每个人的天赋不同。但是该方案假设(1)在无遮挡的情况下,每个人在任何座位上都看得清黑板;(2)前排个子高的人会挡住后排个子低的人,而反之则不会遮挡。但这两个假设是有问题的,如,个子高的人可能眼睛不够好,而且个子高的人也可能被前排个子稍微低的同学遮挡视线……所以,第二个方案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更容易实施。而第一个方案面临的实际情况可能很复杂,无法完全程序化,只能通过结果正义来部分实现公正。从动机正义的角度讲,当然这两种方案都有其“好“的初心。

 

b、火车扳道选择问题

一辆失控的电车在轨道上疾驰,而你作为扳道工站在一个道岔开关的旁边。你可以无动于衷,任凭电车继续前行,撞死那五个人;或者你也可以按下开关,将电车引至侧线,撞上正在侧线上的一个人。你会如何选择?

Image result for train switch tracks dilemma

图4. 扳道工的难题。 图片来自网络

 

如果按照公平的原则,扳道工根据程序,可以将车扳向任一道,即扳不扳道都可以,都符合程序正义。普通人根据结果公正(功利主义)的原则,往往要求救更多的人,扳向一个人的支线车道。但是如果扳道工与支线上的人有亲近的关系,那么扳道工的结果正义考量可能就不同了。我们也可以看到,“客观的“程序正义对此无能为力,因为扳道工也可以按照程序完全不作为,而基于结果正义的考虑又高度依赖于做出判断的人的立场,即主观性。对结果公正性从不同角度的考量和对公平的要求,导致向人少的方向扳道无法被列入正式的程序,无法在程序正义中得到保障,只能在危机中由当事人自己判断、执行、并承担责任。

另外,干预派的前提是扳道确实能按自己的预期救人,但如果是扳道后有时间改变这些轨道上的人的状态,问题就复杂了。比如扳道工离人多的道近,有时间解救其中的两三个,而且他们又可以互救,此时扳道至支线方向就会出现新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干预的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这种从结果正义出发的干预就变成了从动机正义出发的行为。现实中,往往是多个“扳道”的选择叠加在一起,构成无法预测的混沌体系(蝴蝶效应),结果正义嬗变为动机正义,可能导致危险的判断。

 

6、迷信或缺失某种正义的危害

人们往往容易迷信程序正义和动机正义,对于结果正义的追求反而相对耐心有限。这也许是因为结果正义有较强的时效性,如果时过境迁,人们的立场已变,无法过度挂怀较为远去的结果正义了吧。迷信程序正义是现代化、法制化以后产生的现象。过度程序正义已经在西方社会显现了其缺点,在此不再赘述。下面主要讨论动机正义的重要性。

a、裕谦的人心的作用。

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的英方璞鼎查挂帅的阶段1841.8-1842.9,中方负责定海与镇海战场的裕谦就是把对正义的诉求集中在了动机正义这一个维度。因为他的防御程序已经走完,又无法左右结果,只好靠着动机正义赌一把。正如茅海建在《天朝的崩溃》一书中所总结“到位伊始,裕谦即自设‘背水阵’:诛杀‘通夷’汉奸;又把定海的英军坟墓挫骨扬灰;’凌迟‘英俘,甚至抽筋作为马缰……他的目的是驱策将士勇往直前,而一旦将士视死如归,战争又何以不胜?在冷兵器时代,将士们的勇敢和执着,可以升华为‘人心’,成为获胜的决定因素。对于在同一技术层面的交战双方,‘狭路相逢勇者胜’,也是一般政治家和军事家的信条。”然而现实不给他赌博的机会,在目睹了招宝山之外的英舰的炮弹飞到镇海城中以后,裕谦崩溃了、自杀了。但损失更大的是镇海的官兵和人民。

 

b、不平等条约就是西方”动机不正义”而制定的恶法

还是以第一次鸦片战争为例,《南京条约》之后,为了确定其中遗漏的细节问题,耆英与璞鼎查在1843年签订了《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黏附条约》。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清朝官员对外事的无知,条约内容的拟定以英方代表为主,他们实际上成为了中方代表的国际法老师。但这些老师也是骗子,他们在传授国际知识的同时,夹杂着一整套的诈骗术(《天朝的崩溃》)”。最终结果使中方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对在华英国人的司法审判权、最惠国待遇、拒绝英舰进泊通商口岸等等权利。这些恶法的设立使中国的各种发展受到极大限制,这些程序越执行越对中国不利。缺乏动机正义的程序正义是必然走向歧途的。

 

c、伊里布的结果正义与动机不正义

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义律主导的阶段1840.6-1841.8,伊里布的行为十分生动地体现了动机正义对于保证结果正义的必要性。“伊是清方最早由主战走向主和的大吏。在严峻的现实面前,他在1840年8、9月间便打消了与‘逆夷’不共戴天的想法,希望能与英方达成双方都能‘下得去’的妥协。他面对的两个难题让所有人都不得不仔细思考:一是受到侵略,应不应抵抗?二是若抵抗注定要失败,是否仍应抵抗?前者触发程序正义,必然要经过走程序这一环节,没有疑义。后者是从结果正义层面考虑的。既然反抗并不能取胜,那么,避免无谓的牺牲也是可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伊里布的消极避战不应当视作错误。但是,伊里布没有合理的动机正义。他的避战并非出于减少国家利益损失的考虑,而是为了保全其个人。因为他没有将真相说明白,使国家的决策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和分析基础之上。他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的价值取向无疑是错误的(《天朝的崩溃》)。”

 

7、总结

将正义拆分成三个分量,即动机正义、结果正义(公正)、程序正义(公平),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人们在不同事件中所说正义的真实含义。三者各自的特性与相互关系导致实际正义的多义性和多维性,而且缺一不可,滥用也不可。通过举例说明,从不同正义角度出发的正义对问题的常见的解决方案。至于是否还有其他维度的正义,有待发现。